陈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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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区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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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凤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滨港民初字第2755号 原告C,无业,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8日,被告购买天津市XX公司50%的股份,并于2014年11月4日办理交接手续,合同约定转让价款共1000000元,合同签订后首付400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付300000元,余款300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付清,合同第五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该合同第一款的规定属根本违约,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00000元,被告在交付首付400000元后,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肯偿还到期债务,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0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300000元自2015年5月1日开始至判决生效之日,另外300000元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至判决生效之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原告作为转让方,被告作为受让方,共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与案外人A共同出资成立的天津市XX公司的5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为1000000元,在协议签订后付400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付300000元,2015年10月31日前将余款300000元全部付清,在协议第五条中约定:如有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则属于根本违约,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且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00000元,2014年11月4日,原、被告双方对天津市XX公司的固定资产及2013年9月至12月的开支明细进行了交接,被告在支付首期转让款400000元后,余款600000元未能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天津市XX公司另一股东A(持该公司另外50%的股份)自愿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意原告将股权转让与被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股份转让协议》、固定资产清单、开支明细、交接书、《放弃优先权声明》及原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对公司的固定资产及开支明细与原告进行了交接,在支付首期转让款400000元后拒不支付后续款项600000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未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属于根本性违约,原告应在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后方可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不符合支付违约金条件,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怠于履行给付义务,致使原告利益受到侵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转让款人民币6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00000元自2015年5月1日开始至判决生效之日,另外300000元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至判决生效之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13360元,由原告负担4267元,被告负担90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D 附:法律E: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陈凤律师2001年开始律师职业,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主任,民商事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保护和刑辩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北区
  • 执业单位: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